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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重点企业认定及奖励办法(试行)

责任编辑:王超力    来源:林芝市产业办    发布时间:2021-06-19    浏览次数:   【字体:

林芝市重点企业认定及奖励办法(试行)

(代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经济发展为目标,以培育重点为抓手,以政策扶持为动力,在大力发展实体经济上下功夫、做文章,激励中、小型企业上规入统,鼓励支持规上(限上)企业健康发展,不断扩大经济规模,加快形成各产业齐头并进、厚积薄发、竞相争优积极态势,着力推动林芝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林芝境内办理商事登记并在林芝市统计用基本单位名录库内,属于林芝市“九大产业”范围内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重点企业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三条  林芝市重点企业认定标准划分为A、B两类,参照现行统计规定“四上企业”标准执行,初步划分个四个行业门类,各企业所从事行业以营业执照上登记信息为准。

    (一)重点企业(A类)核定标准

1.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

2.建筑业与房地产业:资质的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3贸易业批发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住宿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餐饮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

4.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和卫生行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4.根据林芝高质量发展需要支持的其他企业

    (二)重点企业B)认定标准

    参照A类重点企业标准且营业收入达到A重点企业标准80%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重点企业(A、B类)认定条件

该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林芝从事实体生产经营,主营产品在区内生产,主营业务在区内开展;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填报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B级(含)以上;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及法人代表没有因财政、审计及其他违法、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和处罚;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林芝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在带动林芝产业发展、促进当地就业税收贡献、社会效益发挥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全市重点企业每年认定一次,首次认定对象为现在统计用基本单位名录库内的“四上企业”,时间应在2021年4月底前完成2022年起每年只接受上年度升规上限企业的申请,认定时间一般安排每年的2月份开始执行3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  重点企业认定需由企业主动提出申请,并向林芝市人民政府(市产业办)提交以下资料:XXXX年林芝市重点企业认定申请表》XXXX林芝市重点企业申报查询情况表《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详见附件1、2、3)。

    第七条  由市政府办牵头,市产业办、市经信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从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信统计、生产安全、信用良好等方面予以审核把关,审核时间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政府办负责将初步认定企业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公示期间未接到举报或接到举报经核实无问题由市政府做出认决定,予以颁发“林芝市重点企业A类)”或“林芝市重点企业B类)”牌匾。

第四章  政策支持及资金奖励

     第八条  政策支持具体为:属于我市认定的重点企业,可优先享受用地保障财政扶持、用工支持等扶持政策。

(一)用地保障。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基础上,把重点企业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纳入年度供地计划优先安排。

(二)税收优惠。对符合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企业,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重点企业服务窗口,对于符合放贷条件的企业加快放贷,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制定特定培育方案,达到贷款标准后及时放贷。对于已认定的重点企业贷款,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平均担保费率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1%的担保费补贴;对单户担保费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平均担保费不超过1.5%的担保业务,给予0.5%的担保费补贴。

(四)用电服务。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全区上网电价及销售电价的通知》(藏政发201820号)执行相应电价,严格执行农牧业生产用电价格0.20元/千瓦时。对工商业用电在7-9月份实行增量用电优惠电价。

(五)联系制度。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多部门联动,积极协调解决重点企业经营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市商务局重点抓好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的发展和经营状况经信局进一步加强对工业企业的培育与监管;市工商联加强对全市民营企业沟通联络,重点关注育规、培规企业发展动态;市文化局、市旅发局要加大对文化娱乐行业和旅游公司等服务业企业的监管,全面了解掌握服务业企业的经营状况;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的登记信息、纳税情况等信息;市经开区做好园区内入驻企业服务工作,跟踪了解企业上规入统情况。

(六)待遇保障。全市重点企业优先享受“冬季稳市场·促旅游·惠民生”活动补贴,优先参与全市各类“展销活动”,享受优先权政务服务和绿色通道

第九条  奖励对象、办法及方式

    本办法奖励对象主要为上一年度新升规的重点工业企业,被认定为林芝市重点企业的法人单位,可同时享受《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中的相关奖励政策。对重点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加工企业,另予以一定的资金奖励。

奖励办法,按财政事权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企业由市级财政承担,县级企业由县级财政承担。对“A类”重点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B类”重点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境内外主板(含境内外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实行顶格奖励政策。

奖励方式,当年认定当年奖励。对于当年新升规或当年投产即达规的重点工业企业,市政府在颁发重点企业牌匾的同时,现场予以现金奖励。

市政府设重点企业专项奖励扶持资金,市财政每年预算300万元予以保障。当年奖励资金由市产业办负责测算,市财政局负责兑现。

第五章  资金发放及监督

第十条  市经信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市产业办做好企业申报材料存档及奖励扶持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奖励扶持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第十一条  企业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撤销其获得奖励扶持的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奖励扶持资金,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扶持资金。

第六章  重点企业职责

第十二条 认定为林芝市重点企业的法人单位,应当扶持林芝本地平台,加强与全市供销社的企业合作,借助扶贫消费平台,带动消费并完成一定消费目标加大林芝本地商标、品牌的推广宣传工作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企业授牌后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市政府将随时予以摘牌享受地方优惠政策。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生效后,《林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林芝地区扶持重点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行发〔2015〕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XXXX年林芝市重点企业认定申请表

      2.XXXX年林芝市重点企业申报查询情况表

      3.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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