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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水利局机构职能

责任编辑:林芝市水利局    来源:林芝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6-08-05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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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林芝市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市委对水利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市水利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和市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党对水利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锚定推动林芝高质量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先行目标,统筹水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推进重点水利项目建设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牧区供水灌溉和水灾害防御,加强重要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助力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创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规划,贯彻落实党中央水利政策。起草有关水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区)水利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和规划同意书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组织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依规落实节约用水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与强度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市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河段水生态综合整治。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和重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牧区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牧区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统筹协调水利行业乡村振兴工作

(十)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开展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指导开展水利科技工作。根据授权,开展水利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执行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根据授权,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市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依规贯彻落实防护标准化工作。承担全市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各项任务,开展河湖管理保护相关工作。督促落实市河湖长会议决定事项和市总河长、河长确定的事项。指导各县(区、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河湖长制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

(十)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水利局切实强化全市水资源合理利用、高效配置和节约保护,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提高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坚持节水优先,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重要江河湖泊保护治理,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推进水网骨干工程建设和河湖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强化水利有效投资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坚持民生服务,提升农牧区供水灌溉保障水平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