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夏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林兴兵向我局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6年9月2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林工认字〔2026〕708号),因认定工伤决定书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公告在http://www.rsj.linzhi.gov.cn和http://www.linzhi.gov.cn网站及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公告,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如下:2024年11月21日,林兴兵在位于波密易贡乡西崩弄巴及不丹弄巴桥梁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2024年11月21日,经解放军陆军第九五六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高处坠落伤;2.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3.右胫骨平台压缩粉碎性骨折;4.右膝关节创伤性积血;5.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6.内外侧副韧带撕裂损伤可能;7.交叉韧带撕裂损伤可能。
根据波密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藏0424民初573号,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藏04民终152号中认定:案涉项目总包方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承包方为恒峰公司,恒峰公司与四川夏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于2024年4月20日签订《劳务班组合同》,敬兴伟从四川夏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承包案涉工程桥梁主体的木工、泥工、钢筋工劳务并于2024年9月18日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林兴兵于2024年10月到案涉工程从事木工作业,2024年11月21日,在案涉工程施工时受伤。林兴兵受到的事故伤害,应由四川夏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公司保险责任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之内向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间,相关当事人可到本机关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
联系单位: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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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894-5832351
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