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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普微课堂】四农普清查摸底阶段常见问题答疑(一)

  • 2026年10月19日 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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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张三住在A村,户籍也在A村。2026年8月开始去B村的采摘园打工,并租住在B村。张三应该算哪个村的常住户?

答:2026年,张三离开A村不满半年,属于A村的常住人口,应该算A村的常住户。

 

2.问:李四住在A村,户籍也在A村。2026年3—6月租住在B村打零工,7—11月租住在C村打零工。李四应该算哪个村的常住户?

答:2026年,李四在A村居住了3个月,B村居住了4个月,C村居住了5个月,都不满半年。但由于李四离开A村(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且清查摸底(10月份)时住在C村,满足常住人口的第二个标准,所以李四属于C村的常住人口,应该算C村的常住户。

 

3.问:张三老家在A省,他的妻子与父母居住在老家农村,张三常年在B省打工,每个月工资大部分都寄回老家。他的女儿在C省读大学,学费与生活费由张三夫妻提供。张三和他女儿算住户成员吗?

答:算住户成员。外出务工人员虽然外出半年以上,但务工收入大部分寄回家,与本户的经济生活连为一体,算住户成员。外出求学人员不论户籍是否迁出、是否有确权的土地,只要生活、学习费用由家庭供给,就算住户成员。此外,若在校学生本人取得收入并交由本户共同使用,同样算作本户住户成员。

 

4.问:王五夫妇是外地人,租住在C村。王五平时会到种植蔬菜、粮食等农业大户或农业企业打零工,按工作量领取报酬。王五妻子在D村某工厂打工。王五家是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答:王五不属于农业生产户或企业的雇工,其打零工行为属于给农业生产户或企业提供农业生产服务活动,可认为王五家是从事农林牧渔辅助性活动的农户。

 

5.问:张三夫妇是外地人,租住在A村。张三受雇在B村某农机服务社驾驶收割机、旋耕机等农机,按月领取工资。张三妻子在A村某服装厂打工。张三家是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答:张三属于在农业企业里上班的雇工,领取的是工资性收入,其农业生产属于企业内部的生产行为,不是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故张三家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6.问:李四全家在城里从事商贸活动,村里有确权耕地3.8亩,多年前已把全部耕地流转给某大户种植,每年收到3800元的土地租金收入。李四家的土地出租活动是否属于从事农林牧渔辅助性活动?

答:简单的土地出租不属于农林牧渔辅助性活动,因此李四家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7.问:孙七全家进城务工,没有种植作物,也没有养殖畜牧、水产,名下有果园,但在2026年内未对果园进行任何管理,也未采收水果,是否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答:只要拥有果园,无论管理与否,都应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8.问:赵六家有3亩苹果园,又在园内种了0.2亩蔬菜,散养了5只鸡,该如何填报?

答:无论是3亩苹果还是0.2亩蔬菜均已达到“①年内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的标准,即使养了5只鸡未能达到“④年内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的标准,赵六家仍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是普查对象。特别注意:后期填报普查登记表时,生产情况除了填报3亩苹果以外,0.2亩蔬菜和5只鸡也需要一并填报,不能遗漏。

 

9.问:“失地”(原有土地被完全征用)的农村住户算不算清查对象?

答:算。是否属于清查对象与“失地”无关。户籍在本普查区、居住在本普查区、在本普查区有住房或农业设施的、在本普查区有确权(承包)的土地、在本普查区有农业生产经营的(包括外来经营户)都属于清查对象。

 

10.问:普查区内的城镇居民区、大专院校宿舍等城镇化建筑是否属于清查摸底范围?

答:行政村的所有住户都需要开展清查。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区的所有住户也都需要开展清查,但集中连片的商品房小区、大专院校的学生宿舍、城市务工人员的宿舍等确定不涉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可不开展清查。在这些普查区内,可采用以户籍找人,或以农业生产经营场所(大田、设施、圈舍、池塘等)找人的方法进行摸底,确保不要遗漏农业普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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