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发展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林芝市拟设立4个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制定配套措施,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进行系统性规范,确保联系点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这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制定本《办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据与过程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修订)》等法律法规,借鉴了外地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林芝市实际情况,围绕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设立、运行、管理等关键环节,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确保联系点工作有法可依、规范有序。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1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定义。《办法》第二条界定了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概念,它是市人民政府根据立法工作需要,依据一定条件和程序在基层设立的,协助收集和反映基层人民群众对立法及相关工作意见建议的单位或者组织,清晰明确了其功能定位。
(二)确立管理职责分工。《办法》第三条构建了分工协作的管理体系: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联系点的筹备设立、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等全面工作;县(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联系点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系、指导服务等日常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等立法活动中,可以通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三)规定联系点设立要求。设立条件:《办法》第四条明确联系点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能够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反映人民意愿;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关心市政府立法工作;在地域、行业、领域、群体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具备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设立程序:第五条规定联系点通过公开征集、协商推选、推荐等方式选取,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拟定建议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被确定为联系点的单位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授予牌匾。联系点的任期原则上与本届政府任期相同,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延续、撤销或者调整联系点名单。
(四)细化联系点工作职责。《办法》第六条详细列举了联系点的七大职责,全面覆盖立法全流程:收集和反映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立法建议和要求,配合开展立法前评估;对市政府立法规划及立法计划草案提出意见建议;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参与政府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协助就地召开座谈会等;收集汇总法规规章施行情况,配合开展实施后评估,反馈相关意见建议;
带头学习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配合做好普法宣传和规章宣传工作;承担与政府立法有关的其他工作。同时,第七条强调联系点应充分发挥基层优势,通过调查研究、走访座谈、发放意见征求表等方式,广泛收集各方意见建议。
(五)规范工作运行机制。人员公示与调整:《办法》第八条要求联系点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日常联系人,并将其职务和联系方式在本地、本单位办公场所公示,方便公众参与。调整负责人和联系人的,需在调整后十日内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职责:第九条明确市司法行政部门可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组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根据立法需要邀请联系点人员参加调研、考察;向联系点寄(发)送法律法规草案、立法背景资料等文件(有保密要求的需遵守保密规定)。部门协作要求:第十条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联系点组织公众参与立法的,需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并提前沟通协商、印发相关材料、告知工作要求、保持联系、提供指导协助。
(六)建立退出机制。《办法》第十一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联系点资格:主动请辞的;不能履行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职责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这一机制保障了联系点队伍的有效性与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