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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政府立法项目委托起草草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胡天瑞    来源:林芝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7-31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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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当前,立法工作的复杂性日益凸显,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不断增多。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规范委托第三方起草流程,借助第三方的专业能力,能够更精准高效地完成立法草案起草工作,确保立法贴合实际需求、科学严谨。

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在地方立法中的专业优势,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结合林芝市立法工作的实际需求,制定《林芝市政府立法项目委托起草草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这将为委托起草工作提供明确的规范和指引,健全委托起草管理机制。

二、起草依据与过程

《办法》的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外地在立法项目委托起草方面的先进经验。在结合林芝市立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深入调研论证,最终形成了本《办法》,确保委托起草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符合立法程序规范。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清晰界定《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其适用于林芝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第三方(包括教学科研单位、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市政府规章草案的活动,精准划定了调整对象,让相关单位和组织清楚该办法的适用范畴。

(二)委托原则与情形明确委托原则:第三条确立了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公平民主、科学严谨、系统全面、注重实效的委托起草原则,这些原则为委托起草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保障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职责划分:第四条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牵头起草部门作为委托方,承担立法项目委托起草的各项工作,需主动协调沟通市司法行政部门等,确保委托起草工作依法有序推进;市司法行政部门则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立法项目委托起草工作。经费保障及审计:第五条规定委托起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同时委托方经费使用情况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从经费层面为委托起草工作提供支持和约束。应当委托起草的场景:第六条列举了五类应当委托起草的情形,包括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且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技术性强需深入调研论证、各方意见分歧大、起草单位无法独立完成、其他法律关系复杂的情形,精准定位了适用场景,让委托方能够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应当采用委托起草方式。

(三)委托双方权责规范受托方条件:第七条明确受托方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有立法工作经验、拥有三名以上熟悉立法工作的专业人员、良好信誉等条件,确保受托方能够胜任立法草案起草工作。委托方职责:第八条至第十条对委托方职责进行了规定,委托方应优先择优选取受托方,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质量要求、费用结算等内容;指派人员监督指导,组织调研、征求意见,协调部门沟通,保障起草工作推进。同时,委托方不得委托与其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承办起草工作。受托方职责:第十一条规定受托方要按协议起草,提交阶段性报告和草案文本,参与调研论证审查,保守秘密,不得擅自转委托,确保起草质量与合法性。

(四)起草程序与成果细化起草程序:第十二条规范了受托方的起草程序,包括成立起草小组、拟定方案、开展调研、起草初稿、征求部门意见、公开征集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并提交草案文本及附件(注释稿、起草说明、政策依据、意见采纳情况、调研报告等),确保流程完整规范,提高起草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交材料:第十三条明确受托方在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文本时,应当一并提交相关材料,如草案文本注释稿、起草说明、上位法和政策依据等,便于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审查。质量要求:第十四条规定草案文本需符合上位法规定,衔接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契合行政管理部门权力责任统一性,针对性解决问题,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做到体例合理、逻辑清晰、用语严谨通俗,从质量上对草案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验收与费用管理完善提交审议要求:第十五条明确受托方提交的立法项目草案文本等材料应当经委托方集体讨论决定后方能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确保提交的草案经过严格把关。费用支付:第十六条规定分期支付委托费用,受托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因质量问题导致阶段性验收未通过的,委托方不得支付相应费用;因上位法修改、政策变动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立法项目搁置的,委托方应支付相应阶段的费用,并可终止委托协议,合理规范了费用支付问题。验收机制:第十七条实行分阶段验收,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验收阶段和标准,确保成果符合立法审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