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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胡天瑞    来源:林芝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7-31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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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这一重要决策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核心地位。在政府立法领域,公众参与是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关键路径。然而,当前林芝市在政府立法工作中,面临着一系列与公众参与相关的挑战。例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参与渠道不够畅通,导致许多民众即使有参与意愿,也难以有效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同时,由于参与机制不完善,公众对立法成果的认同感不强,使得政府立法工作成果与民众实际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公众能够有序、高效地参与到政府立法活动中,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立法的良好氛围,进而提升政府立法的民主化水平和立法质量,制定专门规范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制度迫在眉睫。通过建立这样一套制度,可以明确公众参与的方式、途径和保障措施,让公众真正成为立法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使政府立法更好地反映民意、汇聚民智。

二、起草依据与过程

《林芝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立法的规定为《办法》的起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积极借鉴外地在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林芝市的实际情况,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论证等一系列严谨的程序,最终形成了该《办法》。在征求意见阶段,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的声音,涵盖了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代表,确保《办法》能够充分体现各方利益和诉求;调研论证过程中,对林芝市的社会经济状况、立法现状以及公众参与的实际需求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从而使《办法》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总则(第一章)。立法目的:明确以保障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活动为出发点,致力于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使政府立法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适用范围:清晰界定为林芝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立法活动中的公众参与事项,这意味着在林芝市范围内进行的所有政府立法工作,在涉及公众参与方面都要遵循本《办法》的规定。职责分工:市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统筹指导职责,负责对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进行整体规划和协调。起草部门、实施部门等则肩负着征集公众意见的具体责任,在立法的不同阶段,积极主动地收集公众的想法和建议。参与形式:规定公众可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立法活动,如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面谈等,为公众提供了多样化的参与途径,方便不同条件、不同习惯的公众都能便捷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二)公众参与全流程规定(第二章至第五章)。立项阶段:公众可依据发布的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公告,提出自己的立法项目建议。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及时将立法项目建议的采纳情况反馈给建议人,这一反馈机制能够让公众感受到自己的意见得到重视,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起草阶段:除依法需保密的情况外,起草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让更多公众能够了解立法草案的内容并发表看法;召开座谈会,邀请不同领域的代表进行面对面交流,深入探讨立法相关问题;举办听证会,为利益相关方提供正式的表达平台,充分听取各方诉求;组织专家论证会,借助专家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立法草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审查阶段: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对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时,重点关注是否征求公众意见、是否妥善处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公众参与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等关键方面。同时,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对草案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立法项目、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还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确保审查过程科学、公正、全面。实施阶段:建立立法后评估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对规章实施效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些反馈将作为规章修订的重要参考,使立法工作能够根据实际实施情况不断优化和完善。

(三)参与保障(第六章)。制度保障:明确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为公众参与活动提供了坚实的资金支持,确保各项参与活动能够顺利开展。同时,规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立法项目具有重要影响并被采纳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起草部门、实施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以此激励更多公众积极参与到政府立法活动中来,提升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技术保障:鼓励市司法行政部门和起草部门、实施部门积极利用公共信息平台,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供高效、智能服务。例如,通过搭建在线参与平台,方便公众随时随地参与立法讨论、提交意见建议,提高参与效率和便捷性。服务保障:鼓励公民参加公众代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政府立法活动,鼓励公民所在单位给予支持、提供便利,为公众参与立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解决公众参与过程中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