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
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途径,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立法工作需要,依据一定条件和程序在基层设立的协助收集和反映基层人民群众对立法及相关工作意见建议的单位或者组织。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筹备设立、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等工作。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系、指导服务等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等立法活动中,可以通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第四条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能够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反映人民意愿;
(三)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关心市政府立法工作;
(四)在地域、行业、领域、群体等方面具有代表性;
(五)具备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协商推选、推荐等方式选取联系点,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拟定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二)被确定为联系点的单位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林芝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牌匾;
(三)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任期原则上与本届政府任期相同。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程序延续、撤销或者调整联系点名单。
第六条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收集和反映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配合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
(二)对市政府立法规划及立法计划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政府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协助就地召开座谈会等;
(五)收集汇总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施行情况,配合开展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收集和反馈有关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带头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配合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对已经实施的政府规章进行宣传;
(七)与政府立法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优势,采取调查研究、走访座谈、发放意见征求表等方式,广泛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人,并将其职务和联系方式在本地、本单位办公场所内公示,方便公众知悉和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调整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应当在调整后十日内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定期召开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组织各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成效。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人员参加立法调研、考察等活动。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寄(发)送法律法规草案、立法背景资料和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文件。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公众参与立法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前与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就工作事项与内容进行沟通协商;
(二)提前将政府规章草案、规章调研提纲等印发给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
(三)提前将工作事项和时间、人员、场所等要求书面告知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
(四)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五)为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指导协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资格:
(一)主动请辞的;
(二)不能履行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职责的;
(三)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成绩突出的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将给予表扬。
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从行政立法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需要通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意见和建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林芝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
附件
林芝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
林芝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林芝市巴宜区白玛岗街道办事处
米林市派镇人民政府
墨脱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