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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橇装式加油站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王超力    来源: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7-20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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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林芝市橇装式加油站点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22年5月13日二届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和2022年6月15日二届市委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14日       

林芝市装式加油站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满足我市用于加油站迁建、旧址改造、建设工程用油、重大项目服务保障用油或偏远乡镇使用装加油装置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45号令)《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式加油站点,是指采用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点和工程机械使用柴油的加油站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装式加油装置,是一种集地面防火防爆储油罐、加油机和自动灭火器于一体的地面加油设备。
  第四条装式加油站点的设置应遵循科学规划、快捷便利、节约土地、安全环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装式加油站点临时用地,可以使用农村集体用地,严禁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条装式加油站点服务半径不少于城区型加油站服务半径,其中项目施工装式加油站点服务半径仅限于施工工地,施工结束后立即拆除并收回相关证照。

第七条3年内没有规划建成加油站的偏远乡镇,且距离最近加油站超过30公里,日均用油量达2000升以上的,有油源保障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可以在政府指定的田间地头或其他地点临时设置装式加油站点,从事散装汽柴油销售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日均用油量达5000升以上的重大施工项目或大型用油企业内部可以设置装式加油站点,一个施工工地内每30公里根据施工条件可申请配备1辆流动加油车,装式加油站点和流动加油车仅限内部使用严禁对外经营。
  第九条装式加油站点的建设、移动、移除必须经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作业。
  第十条从事装式加油站点,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林业和草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

第十一条装式加油站点规模、设施、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装式加油装置应作为整体产品,由供货商整体供应。供货商应具备应急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
  (二)装式加油装置的设计、施工、设置及防雷装置等要符合《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T/GXSYXH 001-2020)、《阻隔防爆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200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规范》(GB50343-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国家及行业防雷标准规范》(GB50186-2012)、《阻隔防爆橇装式加油(气)装置防雷技术规范》(QX/T 450-2018)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等技术规范要求;

   (三)装式加油装置使用安装前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相关规定;
   (四)装式加油站点不得设置在室内或其它封闭空间内;
   (五)安装税控加油机,数量不得超过2台,加油枪不得超过4支;
   (六)配备阻隔防爆装置、自动灭火器、紧急泄压装置、防溢流装置、高温自动断油保护阀、燃烧抑制装置、油气回收装置和液位仪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装式加油站点的申报程序按新建加油站规定的程序申报,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批准时效为准,确须继续使用按要求到期申领换证。
  第十三条申请装式加油站点应提交的材料,除土地产权不作要求外,其它同新建加油站。

第十四条装式加油站点的建设周期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五条申请橇装式加油站点的主体企业或法人务必按要求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配合各级商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定期不定期督导检查,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所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检举揭发成品油违法犯罪线索和行为。

第十六条市县(区)各有关审批、备案管理部门在接到橇装式加油站点主体企业或法人的合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备案,申请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同时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日常属地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守住安全底线。

第十七条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严格禁止各类非法储油点建设和外部流动加油车非法加注成品油的行为,全市现运行的各类临时性成品油储油点,自本办法实施后立即停止运行。

第十八条如违反本规定,各级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林芝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