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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纪委监委 市委巡察机构2019年度决算公开

责任编辑:王超力    来源:林芝市纪委    发布时间:2020-09-18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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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林芝市纪委监委概况

一、部门职能

二、人员情况

第二部分林芝市纪委监委2019年度部门决算明细表

一、收支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林芝市纪委监委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9年度一般公共决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二、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其他公开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林芝市纪委概况

一、部门职能

林芝市纪委监委15个内设机构,分别是(一)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委局机关日常事务(二)组织部主要负责全地区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三)宣传部主要组织协调全地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四)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等工作。(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要是综合协调各县、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委、行署的决定、命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六)信访室主要受理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七)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协调办理市管干部任职前回复市委组织部意见工作等。(八)第一、二、四监督检察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全市单位和县(区)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路线方针政策等。(九)第三监督检察室(政治纪律监督检查室)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党组(党委)和县(区)委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十)第五、六审查调查室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十一)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市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县(区)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十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定等方面的问题。

市委巡察办设3个内设机构:综合科、监督科、秘书科。

二、机构人员情况

林芝市纪委行政编制47人,事业编制5人。市委巡察办行政编制21人。现在册在职人数共84人,其中公务员78人,工人3人,事业人员3人。退休人员15人。

第二部分

林芝市纪委2019年度部门决算明细表

(见附表18

第三部分

林芝市纪委2019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 2019年度一般公共决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一)预算收入情况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为2803.24万元比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增加了1149.95万元,增长69.55%,原因:人员增加、各项专项经费有所提高。

(二)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我单位严格按照年初预算进行开支,今年我单位共收到财政拨入经费3401.0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924.02万元,去年结转477.01万元,比去年增加646.27万元,增长23.46%;今年我单位共支出经费2893.43万元,比去年增加615.68万元,增长27.03%;年末结转和结余507.61万元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分析

收入:今年单位实际收到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3401.03万元,其中:

行政运行经费1952.98万元,占总收入的57.42%;

大案要案查处80万元,占总收入的2.35%;

派驻派出机构260万元,占总收入的7.65%;

其他纪检监察事务支出77.54万元,占总收入的2.2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经费222.03万元,占总收入的6.5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经费161.31万元,占总收入的4.74%;

住房公积金170.16万元,占总收入的5%;

上年结转477.01万元,占总收入的14.03%。

支出:今年单位实际收到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2893.43万元,其中:

行政工资福利支出2189.13万元,占总收入的75.66%;商品和服务支出为702.74万元,占总收入的24.29%;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为1.56万元,占总收入的0.05%。

(四)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我单位年末资产合计1041.39万元,比去年增加160万元,增长18.15%。原因:今年我单位接受捐赠一台越野车,部分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包括:办公用房139.07万元,7辆越野车381.65万元,5辆小型载客车92.04万元,1辆大中型客车50.02万元,其他固定资产378.61万元,年末固定资产价值为1041.39万元。

年末负债总计551.85万元,比去年增加了305.4万元,增加了152.74%。

二、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1、公款出国(境)费用。我单位自不存在公款出国(境)费用。

2、公务接待费用。2019年公务招待费预算为14.44万元,实际支出0.39万元,和去年相比下降了64.55%。

3、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用。我单位公车实有车辆为13辆,2019年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预算为56.9万元,实际支出 50.49万元。

2019年我单位“三公”经费预算相较2018减少64.57万元,原因是2019年无新车采购车辆采购费用。

三、其他公开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执行情况说明

2019年部门机关运行经费164.0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66.83万元、印刷费5.2万元、手续费0.12万元、水电费14.68万元、邮电费17.27万元、差旅费10.24万元、维护费4.29万元、租赁费4.8万元、公务接待费0.39万元、工会经费9.7万元、车辆运行维护费21.58万元。

(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说明

2019年无政府采购。

(三)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截至2019年1231日,部门车辆共13辆,其中:驻村用车1辆,其他公务用车12辆。

(四)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19年度我部门所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924.02万元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

(一)人员经费支出2257.14万元,完成2191.01万元,完成率97.07%。

(二)公用经费支出164.02万元,完成144.02万元,完成率87.81%。

(三)其他项目支出162.86万元,完成112.12万元,完成率68.84%。

(四)巡察专项经费支出260万元,完成161.14万元,完成率61.98%。

(五)专项办案经费及纪检办案经费支出80万元,完成61.69万元,完成率77.11%。

具体可参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见附表9)。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是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教育()支出,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县教育局及县属学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县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如国土局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

十八、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水利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机关(含监事会)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如国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九、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指按照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经省以下各级人大批准,用于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三十、民生支出,民生支出指财政支出中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支出。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海洋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等支出科目的总和,不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其他支出等支出科目。

三十一、非税收入,指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的财政收入。

三十二、专项收入,指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征收的,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

三十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三十四、罚没收入,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及其变价收入等。

三十五、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对下级政府无偿的资金拨付。中央、省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可由地方作为财力统筹安排使用,旨在促进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保障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实施;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为了实现中央、省特定政策目标,专款专用。

三十六、转移性收入,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以及债券转贷收入(县县财政使用)、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受援县县使用)等。

三十七、返还性收入,指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部分,给予地方的补偿。包括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三十八、政府性基金收入,县本级基金收入主要项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和其他基金收入。  

三十九、基本支出,指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十、项目支出,指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四十一、“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附件:林芝市纪委2019年度部门决算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