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及事故伤害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福建省中隧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 责 人:何光应
职工姓名:双全
事故时间:2025年10月19日
事故地点:林芝市察隅县219国道中交一公局2号隧道
事故经过:
2025年10月19日20时21分左右,在察隅县219国道中交一公局2号隧道口工地正常作业时,左手拇指不幸被机器夹伤。
二、工伤受理
2026年2月12日,双全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
三、工伤认定举证通知
申请人双全称:为你公司招用至西藏林芝市察隅县219国道中交一公局2号隧道项目从事支护作业的工人(与你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书复印件)。2025年10月19日20时21分左右,在察隅县219国道中交一公局2号隧道口工地正常作业时,左手拇指不幸被机器夹伤。
2025年10月20日,经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治,被诊断为:左手拇指完全切断。
2026年2月12日,双全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 2026年2月14日,我局已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规定,现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林人社工便调查〔2026〕17号)向你单位送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双全在2025年10月19日发生的事故是否为工伤,向我局进行书面答复(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请将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向我局提交)。联系电话:0894-5832351。
四、公告说明
1.因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工伤举证通知书通过邮寄及直接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林工认受字〔2026〕130号)及《工伤举证通知书》(林人社工便调查〔2026〕1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在http://www.rsj.linzhi.gov.cn和http://www.linzhi.gov.cn网站及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公告,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3.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将双全在2025年10月19日发生的事故是否为工伤,向我局进行书面答复(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请将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向我局提交)。(联系电话:0894-5832351)
4.公告期间,相关当事人可到本机关领取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原件。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地 址:林芝市巴宜区青年路3号
联系电话:0894-5832351
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