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林芝市居民自建房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合法性审核意见
- 2023年05月15日 18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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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林芝市居民自建房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函》已收悉,我局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经依法审查,提出如下意见:
一、《林芝市居民自建房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贵局作为制定部门,制定主体适格;《管理办法》内容未超出贵局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范围。
三、《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存在违法或者不当:
1.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居民建房过程中,全程参与并落实‘基本槽验收到场’、‘主体验收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的‘三到场’制度。”与《西藏自治区农牧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六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建房进行指导、监督,严格落实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四到场’,并做好先关记录。”不一致,建议修改。
2.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内容,违反《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七条,建议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3. 《管理办法》未标注有效期,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标注有效期的通知》(藏政办函[2022]44号)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标注有效期。
四、《管理办法》制定程序合法,制定过程中结合林芝市实际进行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对征求到意见进
行了梳理研究,贵局党组会议研究之前,贵局法律顾问作出了法律意见书。
贵局对此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合法性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核。
林芝市司法局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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