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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以及用人单位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以及用人单位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职权编号:
17BYWJW CF-44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卫健委
咨询电话: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部门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5号)第三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进行处罚。
【部门规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由卫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并处2万元到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以及用人单位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行政处罚有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查处违法案件受阻,依有关规定应向本级公安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权力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