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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2020年06月30日 15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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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为有效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降低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西藏自治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柴油机的、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以及冒黑烟的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林业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械、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叉车、机场地勤设备、非道路用卡车等。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为:

A1 林芝市第一小学合围区域

A2 双拥西路、纺织新街、福清路、八一大街北段合围区域

A3 福清路、八一大街北段、八一大街中段、平安路、广州大道北段合围区域

A4 林芝市第二小学合围区域

A5 广州大道、广福大道、八一大街中段、德吉路合围区域

A6 林芝市藏医院合围区域

B1 林芝市广东实验学校合围区域

C1 迎宾大道、尼池中路、科技路、格桑南路合围区域

C2 迎宾大道、尼池中路、青年路、自强路合围区域

C3 巴宜区人民医院合围区域

C4 林芝市第二高级中学合围区域

C5 巴宜区幼儿园合围区域

D1 西藏农牧学院及林芝市第一高级中学合围区域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应急、抢险机械和执行军事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时,排气烟度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相应阶段限值标准,不能有可见烟。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巴宜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住房与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职责予以配合。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主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数量、功率、使用场所、排放标准等信息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流程详见林芝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11月20日发布的《关于开展林芝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告》或咨询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七、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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