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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职权类型: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职权编号:
子项:
行使主体:
咨询电话:
0894-5832565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或门户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专家会审并出具专家意见

3、决定阶段: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