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职权编号:
子项:
行使主体:
工布江达县教育体育局
咨询电话:
08945412179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第5号令2000年11月10日)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第四条(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第五条: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二)有与业务范围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三)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二)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三)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将所辖范围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的审查结果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