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报告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报告备案
职权编号:
子项:
行使主体:
市(地)、县(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区交通厅
咨询电话:
0894-5667335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2004年3月31日)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2004年3月15日)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