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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在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职权编号:
子项:
行使主体:
工布江达县教育体育局
咨询电话:
08945412179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1990年3月12日)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1990年6月4日)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2002年5月23日)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部门规章】《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教体艺〔2007〕7号)第四十三条:对在学生军事训练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