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6年03月09日 12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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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
《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25〕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计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规范和加强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国统字〔2003〕7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2月2日
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以下简称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管理,保障普查和大型调查任务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完成普查和大型调查任务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查和大型调查包括:
(一)周期性普查,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经济普查、全国人口普查、全国农业普查以及按照国务院要求开展的其他定期普查工作。
(二)大型调查,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开展的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以及按照国务院要求开展的其他大型调查工作。
第四条 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专款专用、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普查和大型调查实施方案安排预算,按规定用于普查和大型调查工作。
第二章 经费支出范围
第五条 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出版印刷及邮寄费:指印发各级普查和大型调查机构的业务资料,发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调查员)的指导材料,致普查和大型调查对象的一封信以及编发普查和大型调查成果资料等所需的出版印刷及邮寄费用。
(二)宣传费:指普查和大型调查宣传视频制作、媒体宣传、公益广告投放、宣传品制作、组织宣传活动以及其他各类宣传所需费用。
(三)会议费:指为普查和大型调查召开的工作布置会、总结会、研讨会、专家咨询会、评审会等所需费用。
(四)培训费:指培训普查和大型调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调查员)等所需费用。
(五)差旅费:指参加普查和大型调查会议、培训、调研、质量抽查等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住宿、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用。
(六)流量通讯费:指普查和大型调查中使用各种数据处理设备产生的流量、通讯等费用。
(七)数据采集及处理费:指普查和大型调查数据采集和处理所需的软件开发、升级改造、系统运维、技术支持、公有云服务租用、网络及网络安全保障等技术服务费用,大数据应用以及遥感影像采集、加工和遥感信息提取技术服务等费用。
(八)设备购置/租赁费:指为普查和大型调查购置或租赁的服务器、存储设备、安全设备、网络设备、计算机、打印机、手持电子移动终端以及无人机等设备(含配套软件)所需费用。
(九)补助及劳务费(含咨询费):指普查和大型调查借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调查员)补助,社会聘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调查员)劳动报酬,以及专家咨询、评审等费用。
(十)其他费用(含委托业务费):指普查和大型调查工作必需的办公费、数据核查、课题研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调查物资、资料开发以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六条 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应当按规定用于普查和大型调查必要支出,不得与公用经费或其他项目支出重复安排。经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财务制度规定、项目支出范围以及经费开支标准执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列支。
第七条 各级普查和大型调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单位借调或者聘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调查员)。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调查员)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原有工作岗位;入户调查期间根据当地实际工资水平和普查调查工作任务适当给予补助。从社会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调查员)按照当地实际工资水平和普查调查工作任务核算并发放劳动报酬。具体发放标准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八条 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预算。中央与地方财政具体支出范围划分如下:
(一)全国统一的普查和大型调查方案、业务资料、指导材料、成果资料以及致普查和大型调查对象的一封信等材料的出版印刷及邮寄费,国家级普查方案试点费用,国家层面开展的宣传、会议、培训、差旅、数据采集处理、设备购置/租赁,以及流量通讯、劳务等相关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除第一项外,其余由地方组织开展全国统一的普查和大型调查工作的相关费用,以及地方政府为满足地方工作需要扩大普查和大型调查规模和内容、组织开展普查和大型调查试点等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三)为保证各项普查调查任务完成,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可以适当给予补助。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实事求是编制项目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预算审核,做好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保障。
第十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执行。执行中确需调剂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为加强经费统筹管理,国家统计局下达省级统计部门中央财政安排的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预算时,应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统计部门应及时汇总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报送国家统计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统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加强对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监督,督促指导各级统计部门规范财务管理。各级统计部门应当严格财务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对在经费管理、使用等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财政部2003年12月3日印发的《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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